一、(1)严格意义上的完全产权价值,是指房地产所有权在未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未出租、未被他人占有、未被查封等情况下的价值。由于中国目前单位和个人拥有且在市场上交易的房地产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完全产权价值一般是房屋所有权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未设立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未出租、未被他人占有、未被查封等情况下的价值,即房屋所有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受任何其他房地产权利等限制下的价值。
(2)无租约限制价值是房地产在仅不考虑租赁因素影响或假定未出租情况下的价值,也就是未出租部分和已出租部分均按市场租金确定租金收入所评估的价值。
(3)出租人权益价值也称为有租约限制价值、带租约价值,是出租人对自己的已出租房地产依法享有的权益的价值,即已出租部分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按合同租金确定租金收入、未出租部分和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按市场租金确定租金收入所评估的价值。
(4)承租人权益价值即租赁权价格或价值,是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他人的房地产享有相关权益的价值,具体是以剩余租赁期限内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差额的现值之和为基础所评估的价值。
二、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异程度,对完全产权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承租人权益价值的大小。如果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则出租人权益价值会小于无租约限制价值,此种情况下的承租人权益价值是正的;反之,如果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则出租人权益价值会大于无租约限制价值,此种情况下的承租人权益价值是负的。同一房地产,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承租人权益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承租人权益价值
三、对于已出租的房地产,估价目的不同,在完全产权价值、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承租人权益价值中,要求评估的也可能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或完全产权价值。房地产转让、抵押估价,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应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未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一般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或者同时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并作相应说明,供人民法院选用。未到租赁期限而提前收回房地产需要给予承租人补偿的,为确定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应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且按原合同租金确定租金并收取转让费的,为确定转让费提供参考依据,应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