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2) 投资价值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值得投资,意味着投资后将会获得较高回报,如人们在为某个投资项目或资产、产品做销售宣传时,经常称其具有投资价值;二是从某个特定单位或个人(如某个买者,通常称为投资者)的角度来衡量的价值。估价中的投资价值通常指的是后者,是估价对象对于某个或某类特定单位或个人所具有的价值,也称为特定投资者价值。
就同一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相比较来说,市场价值是指该房地产对于典型投资者(市场上抽象的一般投资者,代表了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的观点)的价值,即市场价值来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价值判断,是客观的、非个人的价值;而投资价值是对于某个或某类特定投资者而言的,是基于主观的、个人因素上的价值。同一房地产在同一时点,其市场价值是唯一的,而投资价值会因投资者的不同而不同。
(3) 现状价值也称为在用价值,是估价对象在某一特定时间的实际状况下的价值。这里所说的某一特定时间通常是现在,此时的现状价值就是估价对象在现在的实际状况下的价值。但根据估价目的的要求,某一特定时间并不都是现在,也可能是过去或将来。
某一特定时间的实际状况包括在该时间的实际用途、规模、档次、新旧程度等,它可能是最高最佳利用,也可能不是最高最佳利用;可能是合法利用,也可能不是合法利用。在合法利用下,当实际状况是最高最佳利用状况的,现状价值等于市场价值;当实际状况不是最高最佳利用状况的,现状价值小于市场价值。因此,在合法利用下,现状价值小于或等于市场价值。而在不是合法利用下,现状价值可能大于市场价值。例如,临街住宅楼的底层住宅被擅自改为商铺,该底层住宅在现状商业用途下的价值一般大于在法定居住用途下的价值。再如私搭乱建的出租房屋,根据其租赁收益测算出的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
另外,在合法利用下,必然有:
(市场价值-现状价值)≥将现状利用改变为最高最佳利用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否则,现状利用就是最高最佳利用,现状价值就是市场价值。
(4) 谨慎价值是在估价对象价值价格影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遵循谨慎原则所评估的价值。谨慎价值一般低于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为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因此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属于谨慎价值范畴,且不高于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
(5) 清算价值也称为快速变现价值、强制出售价值,是估价对象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展示情况下的价值,即在不符合市场价值形成条件中的“适当营销”或委托人限定的估价对象展示时间短于合理展示期下的价值。例如,卖方因某种原因急于卖出房地产而要求评估的价值,就是清算价值。房地产因不易变现,如果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如销售期短于正常或合理的销售期)将其卖出,则价格较低,是所谓“脱手价格”或“退出价格”。因此,清算价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
(6) 残余价值是估价对象在非继续利用情况下的价值。非继续利用不一定要等到估价对象的使用寿命结束,往往是因合同解除、房屋损毁、企业倒闭、破产等特殊情况而在估价对象的使用寿命结束之前,因此残余价值一般低于市场价值。例如,某个针对特定品牌进行了特色装饰装修的餐厅,当不再作为该品牌的餐厅继续经营而出售时,该特色装饰装修不仅不会增加该房屋的价值,反而会降低其价值,因为该特色装饰装修对该餐厅的后来取得者没有使用价值,并且要花费用予以拆除。因此,该餐厅的残余价值会低于其市场价值。但在房屋征收的情况下,虽然该餐厅也不会继续经营下去,但因为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所以应假设它继续经营来评估其价值,即在房屋征收估价目的下,评估的应是市场价值,而不是残余价值。
残余价值可以说是广义的残值,与通常意义上的残值有所不同。残值是估价对象在使用寿命结束(报废)时的残余价值,是残余价值的一种特例。因此,残余价值大于或等于残值,仅在估价对象使用寿命结束时等于残值。弄清残余价值,还应区分未减去清理费用(包括拆除、清运废弃物和渣土等所发生的费用)的残余价值和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残余价值,即:
净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