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的企业经济行为多种多样,诸如下列几种。
(1)企业资产置换:是指一个企业的部分或整体资产和另一个企业的部分或整体资产互相交换的行为。
(2)企业资产重组:是指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对同一企业内部或不同企业之间现存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现实中常见的是企业并购重组,即以资产重组为目的的企业间兼并收购。
(3)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将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权益有偿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4)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权益有偿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5)企业发行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村息的有价证券。这种债券通常称为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企业债券风险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佳,连续出现亏损,可能无力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此,在企业发行债券时,一般会要求企业有财产抵押,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6)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7)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8)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9)企业合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另外公司并分享股权,以进行某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事业的开发。
(10)企业合作:是指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共享利益,以获取整体优势的经营方式。
(11)企业租赁:是指企业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2)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为目的,依法依约对负债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的行为。
(13)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出资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界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情况下的企业财产清理、处理等。
上述涉及房地产的企业经济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经济行为,通常需要对所涉及的房地产或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估价,为作出有关决策、确定交易对价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会计计量、监督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例如,企业资产置换、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中,包括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收购困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等,受让人需要估价为其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转让人需要估价为其确定要价提供参考依据,或者双方共同委托估价为其协商议价提供参考依据。企业吸收合并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评估被吸收企业的房地产价值或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合资中用房地产或房地产为主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服务。企业合作中一方提供场地(房屋或土地),另一方提供货币资金或设备、技术等,开展有关合作,然后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关经济利益的,需要评估所提供场地的价值,以便与所提供的货币资金或设备、技术等的价值进行比较,从而为确定各方的经济利益分配比例提供参考依据。企业破产清算中通常需要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等破产管理人指定的需要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破产管理人要求,对估价报告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