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有哪些?估价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

(1)房地产因量大面广,难免不时发生损害事件。现实中的房地产损害情形复杂多样,诸如下列几种。

建筑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到损害。例如,基础工程开挖时造成旁边房屋的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甚至房屋倾斜、倒塌。

建造建筑物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景观、视野等。《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例如,居住区南侧新建高层住宅楼、妨碍了居民房屋尤其是南侧几排住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最直观的感受是日照、采光被遮挡,造成被遮挡房屋价值减损。这种房屋价值减损难以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往往需要通过共同委托估价等方式,评估被遮挡房屋的价值减损额。

房屋质量缺陷或在保修期内维修给购买人造成损失。例如,商品房交付后发现层高(或室内净高)、防水、保温、隔热、隔声、室内空气质量等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在不退房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他人房地产受到污染。例如,修建机场、铁路、高架路或经常产生振动等使周边房屋受到噪声、振动等影响,架设高压线、建造变电站等使附近房屋遭受辐射等污染或影响,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质使他人房地产中的土壤、水体等受到污染。

人为灾害使他人房地产受到损害。例如,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堆土垮塌、机动车冲撞等造成他人房屋毁损、灭失。

未能履约(如未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资金、技术资料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使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延工期、延迟交付,造成他人损失。

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例如,异议登记不当、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错误查封等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或房地产损失。《民法典》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城乡规划法》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房地产损害。例如,租用他人的住宅,在室内发生住宅使用人自杀等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该住宅被认定为“凶宅”,致使该住宅价值明显减损。《现代汉语词典》对“凶宅”的解释是“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迷信)”。目前,按照普通民众的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凶宅”一般是指与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紧密联系的房屋,如在一定年限内发生过有人从该房屋坠亡、在该房屋内吊死、被他人杀害等自杀、他杀的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该房屋内,但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与该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一般仍认定为“凶宅”。

(2)上述各种房地产损害都应依法赔偿损失。不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都有必要评估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额以及相关额外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财产损失等),为判断或确定公平合理的损失赔偿额,或依法为受损害方争取获得较多赔偿,抑或依法为造成损害的一方争取给付较少赔偿,提供参考依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