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处置也称为涉执房地产处置,主要是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地产或以房地产为主的财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处置变现。房地产司法处置的估价需要,主要是为人民法院确定房地产或以房地产为主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简称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房地产要确定参考价,进而参照参考价确定拍卖的起拍价或直接变卖的变卖价。而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确定参考价,都不仅要防止因议价、询价、评估价过低造成参考价定得过低,导致房地产被低价处置,使得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还要防止因议价、询价、评估价过高造成参考价定得过高,导致房地产处置不成功(如流拍),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只得接受高价抵债。
因此,对于人民法院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客观合理地评估被处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等,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确定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