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主要有哪些?

耕地占补平衡是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制度,是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20余年来,由于耕地保护形势的变化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等,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不断优化改进,由初期的追求数量平衡演化至后来的数量质量综合平衡,再到现在的数量、 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体系和“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有力地支持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要求

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的精准匹配,在实践中存在难度。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市、县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项目验收后相关指标纳入储备库;承诺到期时,自然资源部将及时核销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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