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围绕国家粮食安全目标,我国政府不断探索耕地保护新机制、新举措,逐步形成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耕地数量保护
耕地数量保护,就是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我国在耕地数量保护方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1)规划管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控制性指标。《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比例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2)耕地利用过程管控。在耕地利用过程主要通过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实现对耕地数量保护。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不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还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目标责任管控。前文已经介绍,我国构建了完整的耕地保护地方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党政同责,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严格追责。
2 、耕地质量保护
过去我国耕地保护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导致一些地区出现耕地总量未减少但耕地质量下滑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着力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耕地质量保护的主要举措如下。
(1)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对于占用耕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要补偿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且提出,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2)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3)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集中力量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我国建成1.0551亿亩高标准农田。
(4)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为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正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
3 、耕地生态保护
耕地是一个受到人类强烈干预的自然一人工复合生态系统。耕地生态保护,本质上是对耕地生态系统的保护。耕地生态系统的改变或者破坏,将直接影响耕地的粮食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土壤的酸化、沙化、盐碱化、板结、重金属超标、有机质含量下降等问题,都是耕地生态系统存在问题或者被破坏的直接表征。因此,耕地的生态保护与质量保护关系非常密切。在前文耕地质量保护中提到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休养生息,同样也是耕地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为了消除化肥农药过量使用、盲目使用带来的耕地污染与生态破坏,我国政府努力构建绿色种植制度,持续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减量增效行动。另外,我国还出台了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严控农田灌溉水源污染、强化废旧农膜和秸秆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一系列耕地生态保护政策与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生态系统,促进了农业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