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第八节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收购资产、出售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2、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在界定房地产和其他资产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
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的类型,按相应房地产估价目的进行。对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
4、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调查了解估价对象合法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应分析、判断以“维持现状前提”或“改变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5、企业破产清算等强制处分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估价对象的通用性、可分割转让性,改变用途、更新改造等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及变现时限、对潜在购买者范围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