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估价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估价对象范围

征收估价对象范围包括合法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得遗漏、虚构评估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二)房屋征收估价的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工

(三)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内涵

(1)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内涵为: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价值中不扣除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及占地面积大小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对象房地产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2)产权调换房屋估价的价值内涵为市场价值,即指评估对象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政府对评估对象定价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性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

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书面提供给受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六)房屋征收估价相关技术规定

(1)房地产征收估价,应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集体土地征收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应区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3)当被征收房地产为正常开发建设的待开发房地产或因征收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4)当被征收房地产为非征收原因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当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4)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租金,为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并可评估因征用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灭失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相关补偿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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