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也称为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是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需要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是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以良好的思想、态度、作风和行为去从事估价业务、开展估价工作,包括在估价行为上应(或必须)做什么,不应(或不得)做什么;应怎样做,不应怎样做。
(2)做好房地产估价虽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职业道德三者缺一不可,但是估价行业的现实状况表明,职业道德是最根本的,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加不可或缺。估价职业道德同医德、师德一样,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鉴证性估价和法定评估业务。如果没有良好的估价职业道德,不仅会损害估价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借着估价这种“独立第三方”“公正”的外衣扰乱市场秩序、加大矛盾纠纷,更有甚者会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与借款人、中介人员、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恶意串通“高估多贷”(通过高估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甚至超过实际成交价,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房屋征收评估中,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甚至虚构被征收房屋骗取征收补偿费用,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高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骗取较多补偿;在房地产司法处置估价中,与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等有关人员和机构恶意串通低估被处置房地产的价值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不仅违反了估价职业道德,还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始终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
(3)根据《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包括回避制度、胜任能力、维护形象、诚实估价、尽职调查、告知义务、不得借名、保守秘密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①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回避与本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及估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估价业务。
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和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估价业务,对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
③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贬低同行、迎合委托人高估或低估要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或争抢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诚实正直,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估价,不得按照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高估或低估要求、预先设定的期望价值价格进行估价,不得作虚假估价,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估价报告或有重大遗漏、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
⑤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应搜集真实、完整、合法、准确的估价所需资料并依法进行审慎检查或核查验证,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⑥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假设、估价报告使用范围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应在估价报告中或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人特别说明或特别提示,使其充分了解估价的限制条件以及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盖章、签名,不得允许他人在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代替自己签名。
⑧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对在估价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和数据应依法予以保密,并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