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交存、管理和使用要求有哪些?

为了解决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的维修及更新、改造在多个业主之间筹集所需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物业管理条 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还特别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的交存

1.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①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②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 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上述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域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这些费用主要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三)维修资金的管理创新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的整合与数据共享,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统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编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8-2017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CJJ/T 257—2017共2个行业标准,均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为了多方筹集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和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提出要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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