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等级和地价的确定、更新和公布
1、土地等别和土地级别
土地等别和土地级别合称土地等级。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5年重新评定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现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分别规范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土地等级评定工作。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为全面掌握我国城镇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促进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为土地估价、土地税费征收、建设用地经济评价以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城镇土地分等是通过对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城镇之间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土地质量进行分类排队,评定城镇土地等别的活动。城镇土地定级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内部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评定城镇土地级别的活动。 农用地定级。在行政区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属性、社会经济状况和区位条件,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根据一定的农用地定级目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定量评定,划分出农用地级别。
2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国家建立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建立我国的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国家对地价的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土地价格评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以评估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国家征税的依据,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者的利益。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J该措施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首先对协议出让的地块进行评估,一般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出让的交易地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权依据地价最低标准对协议出让行为进行监督。其意义在于: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意压低地价,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透明度,既有利于上级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又保证了投资者公平竞争;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地价优惠政策,明确合理的投资方向。
(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 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 landvalue, com. cn)运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监测系统已经为政府部门全面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六)出让底价集体决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六)土地交易价格申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该制度使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土地交易情况, 监测地价水平的变化,有利于政府对地价实施调控和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税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克服瞒报、隐报地价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国家税费的流失。
(七)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政府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土地在转移时,土地交易双方为少缴税费而虚报、瞒报地价。因为一旦政府对虚报、瞒报地价的地块按申报的价格优先购买,受损失的将是土地转让者。国家通过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迫使交易双方如实申报地价,避免国家土地收益流失。